攀学院教〔2016〕32号
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杜绝各种考试违规现象,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
(二)未持学校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携带除考试规定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在考场内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二)除听力考试要求携带、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收音机外,各类考试开考后,发现携带通讯设备的(无论是否处于开机状态);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开考后,在考生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二)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座位桌面上或抽屉中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除听力考试要求携带、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收音机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无论是否阅听或者删除信息);
(九)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十一)考试过程中或改卷时发现雷同卷的;
(十二)开卷考试时,除查看自己所带的符合规定的资料外,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等资料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后,应立即收缴其试卷和相关证据,同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的主要形式等情况记录到《考场记录》中,并要求考生签字、离场;对于拒绝签字考生,可据实写入《考场记录》中。对于拒不签字或纠缠、辱骂、恐吓监考老师的学生,学校将加重处分。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录》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或组织考试的教学单位,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三)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教务处或组织考试的教学单位通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书面检查应及时上交教务处或组织考试的教学单位。
(四)教务处或组织考试的教学单位将《考场记录》、试卷和认定意见及其他材料转交学生处。学生处应根据教务处或组织考试教学单位的认定意见等材料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公告》,原则上当日内在全校张贴通报。
(五)学生处组织调查、核实后,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违规学生相应纪律处分。教务处依照学生处的处理文件在教育部学信平台(www.chsi.com.cn )上记录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作弊者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相关规定见攀学院〔2013〕50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六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七条 本校学生参加其他考试 机构组织的考试,参照本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攀学院教[2009]10号文件自动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公告》
关于给予 同学处分的公告
(男/女)学号: ,
学院学生。
在 年 月 日 课程考试中,违反《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第 条第 款,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
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九条(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集体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学校拟给予 同学 的处分。
特此公告!
教务处 学生处
年 月 日
学院
2016年9月8日
抄送:校领导,各单位。
学院教务处 2016年9月8日印发